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有什么規定?法律依據是什么?
關于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如果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通過加處罰款;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等方式來強制當事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