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吸收合并?
1、吸收合并是指購受企業以支付現金。發行股票等方式獲得獲得其他企業的資產和負債,購受企業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而被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后則喪失了獨立法人資格。即A公司吸收了B公司,兩家公司雖然合并,但是B公司法人資格不存在了,成為A公司的組成部分。
2、實際上在通常用法中。吸收合并與收購的差別并不大,但是合并聽起來要更加平等一些,而在收購中,如果收購方帶有敵意、或者兩家公司強弱分明的時候,就稱不上是“合并”,而往往用收購來代替。
3、從股價的角度來講。重組的過程無論如何,多數情況下的目的是對上市公司資產結構的進一步優化,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企業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合并的方式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