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個人的遺產債務?
1、應當將遺產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相區別。家庭共同債務是指所有家庭成員作為債務人應擔負的債務,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下的債務;
(2)為添置家庭共有財產所擔負的債務;
(3)因家庭的經營活動所負擔的債務;
(4)夫妻為共同經營需要所負的共同債務。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用家庭共同財產償還,家庭共有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家庭共同債務的,由家庭成員分別承擔清償責任,其中應有被繼承人分擔的債務份額,才可以作為遺產債務。
2、應當將遺產債務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債務相區別。遺產債務應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并且主要是用于滿足被繼承人的生活或生產需要,或者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但是,并非所有已被繼承人名義所借的債務,都屬于遺產債務的范圍。是否屬于遺產債務,應當以債務的性質和用途等來確定。
現實生活中,長輩為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晚輩生活、生產需要所欠下的債務,應由晚輩自己清償。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義務,被繼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清償的,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3、應當將遺產債務與繼承費用和殯葬費用相區別。繼承費用是指為執行遺囑或管理、分割遺產等所支出的開銷。一般來講,繼承費用雖然不屬于遺產債務,但亦應在償還債務后從遺產中扣除,即遺產的實際價值應是清償債務、扣除繼承費用后所剩余的價值。繼承費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債權人的利益;但遺產在清償債務后,不足以扣除繼承費用,應當由繼承人承擔此項費用。有時因繼承人的過失而支付的費用,不應作為繼承費用,而應由該繼承人個人承擔。
殯葬費用是指為辦理喪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開銷。一般認為,殯葬費用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喪葬被繼承人是繼承人義不容辭的責任。況且這種債務的形成,是在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其借貸關系的產生時間也是在繼承開始以后,因此殯葬費用應由繼承人分擔。
遺產債務應該怎么清償呢?
1、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我國采取概括繼承制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一并由繼承人享受。因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也應當負責償還。
接受繼承,是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前提條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范圍以其所接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欠的稅款和債務,只承擔有限清償責任。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稅款和債務時,有關部門或者債權人也無權請求繼承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代替被繼承人繳納稅款或償還債務。
2、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對于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我國繼承法未做出明文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當先清償遺產債務后分割遺產,有特殊情況也可在分割遺產后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
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