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主動融資的內涵有什么內容?
私人主動融資,是英國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發(fā)達國逐步興起的一種新的基礎設施投、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是繼BOT模式之后的又一優(yōu)化和創(chuàng)新的公共項目融資模式。PFI的含義是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 ,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 ,并在特許期 (通常為 30年左右 )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 ,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從接受服務方來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PFI不同于傳統(tǒng)的公共投。首先,在PFI的場合下,政府并不買入公共設施等固定資產,而是最終購買由這些固定資產產出的公共服務。從公路的角度看,政府是購買道路安全運輸服務。其次,PFI與傳統(tǒng)公共投的區(qū)別是,傳統(tǒng)的公共投,政府支出是從最初的公共設施建設開始。可是,在PFI的情況下,最初的公共設施資金由民間籌措,政府支出是在基礎設施完成以后,而且,在契約規(guī)定民間提供的公共服務尚未到位的情況下,政府不支付費用。PFI也不同于民營化。在民營化的情況下,計劃立案與政府無關,政府的權限不起作用。而在PFI的情況下,公共事業(yè)的計劃立案以政府為主體。當然,這是以民營企業(yè)的存在為前提。
私人主動融資的分類有哪些部分?
按照資金回收方式的不同,PFI可以分成三類:
(1)向公共部門提供服務型。即私營部門結成企業(yè)聯合體,進行項目的設計、建設、資金籌措和運營,而政府部門則在私營部門對基礎設施的運營期間 ,根據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或影子價格向私營部門支付費用。
(2)收取費用的自立型。即私營企業(yè)進行設施的設計、建設、資金籌措和運營,向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 ,以回收成本 ,在合同期滿后,將設施完好地、無債務地轉交給公共部門。這種方式與BOT的運作模式基本相同。
(3)合營企業(yè)型。即對于特殊項目的開發(fā) ,由政府進行部分投,而項目的建設仍由私營部門進行,資金回收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雙方在合同中規(guī)定,這類項目在日本也被稱為“官民協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