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不允許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5、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6、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起訴離婚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制度里,只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會給當事人發一本《離婚證》,這是兩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憑證。另外一種離婚的方式就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想要離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如果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會作出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等判決生效后,雙方的婚姻關系即解除。拿到了準予離婚的判決書后,要把它收好,它是當事人下一次能夠辦理結婚證,進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憑證。
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是規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的,但是其實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也是會存在一定的限制性規定的,并且我國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即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才會被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