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如下: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婚前訂立財產協議并經公證的,婚后財產按財產協議執行。
2、給父母錢。婚后父母一方可以把全款給一方買房,只寫一方的名字,視為父母給子女的禮物。這種情況下,即使婚后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受贈人的財產。父母可以立遺囑,這樣死后房子只由一方繼承。
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